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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海省地税局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省地方性税收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参与研究全省的宏观经济政策,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税源调查,编制全省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推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五)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按管理权限进行解释;处理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指导、管理全省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负责重点税源和省级地方税收收入的检查以及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系统内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与省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一)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国际税收和税收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管理地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税收完税票证;拟定税收收入计划;负责会计统计工作。
(三)征收管理处:指导和监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征管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工作;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
(四)税政管理一处:指导和监督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等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受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税政管理二处:指导和监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涉外税收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受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人事处:承担全省地税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规费征收管理处:指导和监督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九)直属税务分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承担对青藏铁路兰青复线工程、国道公路工程、省级跨地区重点工程及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税收收入专项工程的涉税事项的征收管理。
(十)稽查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拟定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监督、协调地税系统稽查工作。
(十一)信息中心:拟定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地税系统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监察处:监察处、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三)纳税服务处: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监督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参与起草地税规章草案。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组织税收征收执法监督检查;组织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
(十四)系统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十五)纳税评估处:指导和组织重点行业、重点税种及企业纳税情况的评估工作;指导和组织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费缴纳、发票使用等纳税事项的评估工作;组织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